被撞之後

6/14 受 TVBS 地球黃金線 之邀,錄製「車禍處理…….」專題,在此感謝製作單位給予機會分享自身與車友的經驗。

其實,車禍是誰也不願遭遇的變故,但是,要一輩子都不碰上,誰也沒把握,就算你非常的小心,也無法保證不會碰上冒失鬼。

節目時間有限,所以,把部分關鍵在此文字化,希望不生誤解,也能提供事故處理參考。

首先,事故的發生先不論對錯,除非是刻意的行動,否則應該都是一個意外,也許單方有責,也許雙方有責,而事故處理的責任釐清,非常好用的佐證就是「行車記錄器」,不管是哪一輛車上的,事故發生當下前後幾分鐘內的影像都有助於事故因果的了解。

也許你會說,馬路上的監視器也有,也可用的。這當然也是一種選項,但在實務上,我們很難確定發生事故當下環境周遭的監視器是正常工作的。這就像是你車上也許已經有裝了行車記錄器,但是,我還是會建議你,每週找一天,花點時間確認一下行車記錄器上的日期時間是否準確?另外,你得確認一下,行車記錄器是一直都有在「錄影」還是只剩下同步監看的能力(有畫面,沒記錄)。

如同我在節目中所說的,其實一開始有行車記錄器這樣的設備出現,我個人的選擇真的是執著於「看清楚前車的車牌」,倒也沒檢舉過任何路上的人車,但總覺得既然要隨車拍攝行車的車前狀況,那麼能夠「清晰錄下前車車牌」就變成當時選擇行車記錄器的首要考量。

但是,當自己的車被逃逸外勞撞到的事件發生之後,讓我對行車紀錄的定義有了不同的領悟。

行車紀錄器應該錄下的是「完整的過程」,車牌錄得清不清楚?是另外一回事。

因為當時的工作,我同時裝了兩台行車記錄器在車上,兩台機器的鏡頭角度數據我是不太記得了,但,可以確定是一台角度超過 100 度,而另一台沒有。而在這個事故發生過程的記錄中,廣角的記錄器裡明顯可以見到左側駛來的機車,而非廣角的記錄器能看到的就是一個影子。

如果當天我車上沒有行車記錄器留下過程影像,天曉得事件的最終解釋會是什麼?開車的在很多事故上,都可能要對騎車的負一些道義ㄧ些大車小車的責任,我們的社會長期有這種思維。

所以,給大家一個明確的建議,車上一定要裝行車記錄器,而且,請挑選「廣角」鏡頭,目的是要能在事故發生的當下紀錄過程,而不要事後因為只能口說而無憑,使自己的權益受損。至於需不需要在車後也同時裝上行車記錄器往後拍攝?這點我個人倒是沒有什麼特別的建議,因為,多數由後而來的事故,應該極高比例都是起因於後方車輛的問題,所以是否是雙鏡頭的一前一後,就看您的預算吧。

過去曾有一段時間,國道高速公路的紅斑馬車上也同時有路況的即時錄影,一輛車上有四個鏡頭,使用類似監視錄影設備的硬碟裝置,紀錄該輛警車行進中的前後左右,這是我心中最理想的行車紀錄,特別是當你在停等紅燈時,可以拍到機車在車縫中遊走而撞到你照後鏡的情況。

另一個我在節目中提出來分享的事故求償案例,這是一個不容易的個案,要達到如此的過程與結論,真的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在節目中有表列了求償的金額與因由,在此就不在數字上打轉,看完了兩個審級的判決書,我簡單地提出個人的心得與大家分享,假如,你有疑問,請私訊,也許可以針對你的提問,給你意見。

這輛當時 19 歲的 BMW 在高速公路上被貨車從後追撞,這基本上是個很容易發生的情況,因為我們的高速公路在特定尖峰時段與路段,跟市區道路的壅擠差別不大,事故的發生也差不多就是在你想像到的情境下發生,前方塞車,後方沒保持好距離,你停了,後面的撞上來。

別以為你買了車險,你就沒事了⋯⋯

大家都知道,開車要幫車子買保險,買什麼樣的保險才合適?因為大家的財力車況不同,這個問題改日再聊。在這裏需要給大家一個觀念是:一旦事故發生,你千萬別以為你有買車險就可以把一切問題都丟給保險公司,尤其是如果事故責任有比較高的比例可歸責予你的時候,千萬別把問題全丟給保險公司,因為保險公司在出險理賠過程中,考量的是承接你的投保後,在這個事故所產生的理賠,能賠出最少的金額為保險公司的最高處理原則。

寫到這裡,如果看官你剛好是保險從業人員,你也不要不服氣,因為,保險公司獲利的政策就是收取最多的保費,然後賠付最少的金額,不管是哪一種保險,都是建立在這樣的原則上。

簡單的說:他們希望賠得越少越好,至於事故雙方彼此間的利益衝突?是否有誠意解決問題?跟保險公司一點關聯也沒有,但事實上,很多的事故糾紛,很可能在當事人彼此的誠意展現上,可以取得一定程度的共識,更早更快達成和解。

也許有人會說,保險公司會要求車主不可私下與對方和解,這點當然是對的,如果理賠金是要由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公司不會任由車主自行同意理賠內容,在這裡要提的觀念是:你要參與協調過程,展現當事人的誠意,無論是否能夠在短時間和解,這都是一個重要的關鍵,既使整個事故必須上法院打官司,無論你是權益受損的一方,或者是侵權(撞人家車的)一方,解決問題首要就是要展現「誠意」。這個「誠意」的展現對於後續在法院的裁判是有可能影響判決的。

接下來,一旦發生事故,如果不是輕微的事件,那麼請記得從事發開始,你得盡一切可能地把雙方的溝通留下紀錄,利用地方政府的調解會,利用存證信函,甚至時下流行的通訊軟體,把雙方溝通的過程,討價還價的種種,文字化記錄下來。萬一真的必須走到訴訟,法院還是會看這所有的過程,研判雙方到底是談了什麼?然後談不下去了,而必須上法院來尋求裁定。

所以,如果事情不能由雙方取得共識和解,那麼請先找地方政府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萬一調解不成立,要上法院提告,很可能到法院還是會在準備庭被要求先開一次調解庭。然後,還是不行才會有正式的法庭辯論。這一切都有程序,不是你一句話說,我要告你,就能直接告。

走上法院訴訟,你必須要有心理準備,要有耐心,資料、證據要準備充足。就我在節目中分享的案例,兩個審級的裁定大概花了一年八個月,如果再加上事發後的調解,那麼我相信整件事應該搞上兩年左右的時間,因此,你要有耐心,一旦你決定上法院,你要堅持到底,有長期抗戰的打算。

因為這個事故沒有人身的傷害,肇事責任也很明確,就是後方的貨車在塞車的高速公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追撞前車,所以,我們很簡單的把整個案子從保險公司只願意理賠 6 萬,到最後理賠 20 餘萬的幾個要點列在下面,不管你日後是被撞的?還是撞人的?你都可以約略的了解哪個部分你要留意。

  1. 事故受損的一方,在與肇事方沒辦法和解的情況下,到法院提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要求肇事一方要賠償「車輛維修回復原狀」的費用以及「因為車輛受損修復期而衍生的交通費用」。
  2. 車子已經出廠 19 年,法院裁判的折舊依據是以財政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及折舊率來算的,當然,任何人看到該規定說超過 5 年的車輛,折舊是以 1/10 來計算,大概都會很傻眼,現今社會能買到的車如果耐用只有五年,那車廠應該倒了吧。但法院要求公平公正裁定,就會用現有可取的標準來認定,要改變這個情況,太陽花佔領過的那個院可能有能力,如果他們有想到這件事的話。所以,車輛維修的「零件」必須考慮「折舊」,這是裁定的原則。
  3. 「維修工資」不打折,維修過程是事故後才發生的,所以談理賠,這個工資是沒有折舊問題。
  4. 老車有個尷尬的地方是,對方一定認為老舊車輛不值錢,但,車主可能愛車,可能投注相當多的感情、精神、金錢照顧著,所以,才會一開始保險公司認為這輛 19 歲的 BMW 就是頂多 6 萬元好賠而已。而這六萬元的金額是來自當時某地區的「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的車價鑑定,在高院的二審也找了「公會」,不同地區的公會鑑定,車價卻變成 10 萬,這裡說明了,車價的認定,公會可能是法院的參考資訊,這裡我會建議或許日後發生類似的情況,可以自行收集網路上同款車輛的拍賣價格資訊作為佐證,才不會沒有辯駁的依據。如果今天被撞的是一輛 E30 M3,我會很好奇這公會鑑價的答案。
  5. 車輛受損就是只能要求恢復原狀,這是法院裁定的唯一方式,就算你的車只買了一個月,跟新的一樣,還是只能要求恢復原狀,也許你能主張車輛被撞後的恢復原狀可能會造成日後二手車價的損失?這部分我還沒機會看到判例,但,「恢復原狀」有一個前提就是車輛必須是未達「重大事故」的標準,這個部分會是保險公司爭執的理由,因為如果車輛被鑑定是「重大事故」那麼可能就不能修復,這時候你要求要恢復原狀,法院大概也會不採。因此,要求賠償維修費用的前提也必須是車輛是可以修復的。
  6. 很多人會關心一個問題是車子被撞應該送原廠修?還是在外廠修?這個在法律層面上是沒有規定的,你唯一要考慮的是,在不同的地方修,先不談品質,但是費用一定有高有低,而如果走到法院的侵權訴訟,你得預做打算,這維修費用是不是可以獲得理賠?根據你自身的考慮,決定車子送哪裡去修。萬一理賠金不夠?你還是必須自掏腰包付清維修費用。
  7. 修車期的交通費請求,這個案例爭執的一大部分就是車子的維修期到底是該多久?一開始的請求是 163 天,每天 1200 元的租車費用,但是一審法院的裁定,少了 40 天,這部分判決書上的裁定是以車輛實際開始修理那天起算,而事故發生到車輛開工修理,這中間雙方協調求償的天數,交通費並沒有被認定可以請求,法官以為「除了為了保全證據」而必須等待的目的,雙方調解期車輛沒動工,這段時間的不能請求交通費。
  8. 車主能夠請求修車期間每天 1200 元的租車費用,並非僅止於按天請求,事實上,車主提出了自身的工作說明,讓法官採信車主確實有租車代步的需要,這點是裁定交通費請求的關鍵。如果你沒辦法舉證你必須租用車輛,那麼可能你只能收集你的交通支出單據,例如計程車資收據,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求償。
  9. 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提出上訴,希望推翻一審的裁定,在維修費部分,保險公司還是覺得太貴,還是覺得就是一輛 19 歲的 BMW,何需花費 20 餘萬修復?而且就算修理也不該是 123 天的維修期。
  10. 車主有保留車輛維修車歷的習慣,因此,車輛歷年的維修單據證明了該輛老 B 是有花大錢在照顧的,不能與其他 19 年的老車一概而論,判決書載明「車輛在 6 年間行駛九萬多公里,維修次數 71 次,花費 1170834 元,其中零件費 889020 元,可見車主勤於維修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法官據此以為事故求償維修費 20 餘萬並無不妥。所以,老車的車歷對於事故求償是有意義的資訊。
  11. 維修期的認定,二審函詢「汽車修理保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該車的修復期,結論為 23 日?!據此修復期的租車費只剩 23 日的賠付。這個部分的差異可能需要提出訂料、待料等等的單據紀錄等等的佐證,完整的維修過程紀錄,才能避免公會鑑定成為唯一的依據。這個部份,大概是你要據理力爭的關鍵,因為往往「憑經驗想像」的工期,不會等同於實際施工的工期,你得預先準備足夠的證據,讓你的實際修復期成為法院裁定的依據,而不是經由「想像」而來。

常聽人說:法院講求的是證據,這點在車禍侵權求償過程中更顯重要,如果舉證不夠完整,一輛 19 歲的老 B 要讓保險公司拿出幾十萬來賠,確實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這年頭開老車的車友不少,能不發生事故最好,如果你就是對你車很有愛,那麼希望今天這些冗長的描述能給你一些概念。

追加補充:

車禍事故如果有發生「人身損傷」,這類的問題還會衍生出另一個所謂「過失傷害」的責任問題,即使你是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就像我正常開車被違規機車撞上,機車騎士與乘客受傷,這兩位傷者還是可以對我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也許你會說,對方不是自撞你的車而受傷,又不是我開車撞傷他們?實際的事發過程是如此無誤,但如果對方執意提告,這時候還是得跑完程序,提出事故鑑定報告,證明你沒有責任需要負擔,並無過失,如此「傷害」才會不關你的事。

又,某些時候車輛的所有人登載是公司行號,但實際上是自用車,只是登記於公司名下。這類的車輛發生事故又致傷,很可能該公司也得負連帶責任,甚至是「業務過失傷害」這樣的罪名也可能出現,這完全是因為車輛登記是公司的資產,你必須舉證事故當下,你駕駛該輛車的目的與公司的業務無關,包括,你不是在上下班的路途之中。為什麼會如此?呵呵,只能說「執行業務」的定義還蠻廣泛的。